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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
协会性质
业务范围
入会程序
入会条件
会员分类
会员权利
会员义务
执行机构
最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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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宗旨: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旨在提高房地产业内各行业的专业水平和学术内涵,使行业水平尽快和国际接轨,加强本行业与国际同类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从而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性质:

中国最受尊敬的和公认的专业性房地产协会和学会,类似于国外的同类协会。是由全国各地房地产业内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和学术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涉及业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房地产金融、设计顾问、法律、修建装饰等行业的具有一定水准的专业人士及相关专业团体。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府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授权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向各个层次的房地产专业人士、并就他们工作中的每一个阶段提供服务;
(六)组建培训学院,培训业内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外地区民间社团组织、学术机构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做法接轨;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向政府和公众提出劝告和建议,改善业务环境和保护消费者。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分类: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地方房协)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和学术机构。
(二)单位会员: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法律事务、房地产基金、修建装饰等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个人会员包括:
· 学生会员(年轻的毕业生和刚开始工作的人)
· 普通会员
· 学术性会员(大学老师和房地产方面的MBA和PhD )
· 合作会员:财务、银行、媒体
· 特别会员:对于那些对本协会和行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将给予终生会员的荣誉 普通和学生会员须由8个人提名,毕业后有4年的工作经验,或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经验的中层管理人,经过3个常务理事的面试或测试;
或参加协会主办的培训课程一定的时间(40小时或更长的时间)的人可以得到一定的学分,能够免除以上的入会条件。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能建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会员义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须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从选。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房地产领域有影响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凡本人自愿,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聘为协会的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或常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最高机构 :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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