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府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授权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向各个层次的房地产专业人士、并就他们工作中的每一个阶段提供服务;
(六)组建培训学院,培训业内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外地区民间社团组织、学术机构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做法接轨;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向政府和公众提出劝告和建议,改善业务环境和保护消费者。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上一页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