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接转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签
五、送发、校核、核发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居住建筑)(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H002-1-2002(北京行审审批类规划002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处审项目17个工作日、委审项目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接转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批申报手册》);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填写计划批准项目的建设单位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填写设计单位名称并盖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在申报内容中的规划设计方案一栏划勾(依据同上);
3、《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均可用复印件)1份(依据同上);
4、属复审设计方案的应持《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可用复印件)1份(依据同上);
5、标明用地钉桩成果,并以现状地形图为底图绘制的总平面图(比例尺:单体建筑1/500,居住区1/1000)2份;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项目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每栋居住建筑的编号(依据同上);
6、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比例尺:1/100或1/200)各2份;(依据同上);
7、拟建项目周围相邻居住建筑时,应按照《规划意见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要求,附日照影响分析图及说明各1份(依据同上);
8、《规划意见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要求做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应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1份(依据同上);
9、设计方案各项技术指标要求相对列表说明,如超出规划意见书规定的建筑控高和使用性质时,应附控规调整审批通知书1份(依据同上);
10、《规划意见书》要求应附的有关文件、图纸和模型(依据同上);
11、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项目应附单栋居住建筑规模(也注明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明细表1份(依据同上);
12、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3规格装订成册(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规划设计方案立案表",将"规划设计方案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和"规划设计方案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接转
标准: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接转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在计算机上签收,当日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当日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符合《规划意见书》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依据《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等);
4、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间距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并附日照遮挡情况测算报告;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已充分考虑不会影响周围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益。
5、设计方案中已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依据已审定规划意见书、《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密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9、按规定保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按规划意见书要求确认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并退后道路红线安排建筑(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按规定确认代征绿地(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设密度、体量上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依据《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安排(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的符合市政府关于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要求退后安排建筑(依据《北京市政府关于位于或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建设管理的规定》);
16、公共建筑满足《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要求的停车位数;
17、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18、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根据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19、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符合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并(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20、建筑色彩、形式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1、拟建项目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2、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规定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符合《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古树名木保护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
23、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4、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5、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有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6、申办项目涉及现状建筑加层式与现状建筑接建,应征得现状建筑所有业主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
。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军事设施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审查设计图纸标准
1、平、立、剖面图应相互一致。
2、总平面图:标注相邻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建筑(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等,标明代征用地范围,单位用地范围等。
3、剖面图:注明室外地坪的高程、层高、檐口高度和建筑最高点高度。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调阅有关文档资料,踏勘拟建设地点的现状情况,根据《规划意见书》的要求,以及有关法规规定,草拟《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并在审定的总平面图上划出审定范围或在审定建设项目上划勾),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通知书稿应达到语句通顺、文字规范,应分项注明总建设规模中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居住建筑面积、地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地上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地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市政配套站点的落实情况。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应指出申报方案存在的全部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要求。填写办理经过,办理经过应达到语句通顺、文字规范;对工程概况、历史沿革、相关会议和文件等情况表述明确、详尽,并注明附件名录。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2、对于成片改造、居住小区、居住区、城市重要位置、主要干道两侧等委审建设项目,由审核人提出初步意见报处业务会研究确定。并根据处业务会的研究意见草拟草拟《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并在审定的总平面图上划出审定范围或在审定建设项目上划勾),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填写办理经过,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3、对于因特殊问题需上报委领导,或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建设项目,由审核人员草拟报告文稿,或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协调。
时限:处审7个工作日、委审1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文本内容符合审核标准;
2、文本内容与有关会议决定一致;
3、办理经过明确、详尽;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和《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部分同意审核人员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连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连同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委审建设项目在签署意见后报委技术委员会审查。
时限:处审1.5个工作日、委审8(含委技术委员会会议6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处长或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和复审意见的,由审签人签署姓名后转送发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退审核人员。在与审核和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重新提出审核意见,由审定人签字后转送发人员。
对委审建设项目根据委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签署意见.
时限:处审1.5个工作日、委审2个工作日。
五、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文件的办理经过上签字齐全;
3、审定设计方案图纸符合受理要求;
4、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
将符合标准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办理经过、图纸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在内网计算机上将电子文件一并传输到综合处。将《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及申办材料送核发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审批文件、图纸已装订成册,总平面图标示明确;
2、《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上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与《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一致,《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与《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一致,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总平面图与审批文件有关内容相符;
4、打印、制作的审批文件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打印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校核后在《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在总平面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校核无误后移交核发人员。
对符合标准的《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打印出《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校核后在《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校核无误后移交核发人员。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设计方案立案表"的立案号与《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立案号相同。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并将应归档的材料返回至审核人员。
1、通知申办人领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
2、对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在审批文件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后,发给申办人,并在台帐上签字。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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