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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二、初审
三、审核
四、复审
五、审定
六、送发、校核、核发
审批项目名称: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HAGH003-1-2002(北京行审审批类规划003号-2002年)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3、《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首规办规字[1999]第174号及2001年修改讨论稿)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部1992年10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2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预审、论证时间)。
审批权限:
1、凡北京市政府全额投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
2、市政府部分投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使用市政府投资50%(含)以上的非居住民用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其它市政府指定由市规划委审批的工程。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与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加盖公章(与建设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建设项目名称(与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建设项目名称一致),建设规模(按申报建设规模填写,超过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总建筑面积5%(含)以上的,参见本"条件"第四条),总投资额(按设计部门概算额填写,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部门批准投资3%(含)以上的,参见本"条件"第三条),设计单位名称(与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加盖公章(与设计单位名称一致),在规划意见栏划勾。
2、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须经各区、县、委、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具文报市规划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一款)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部门书面文件。总投资额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3%(含)的,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书面认可同意文件后方可送审。总投资额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3%(不含)以下的不需另外出具关于超过批准投资额问题的书面意见。(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二款)
4、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复印件)。总建筑面积超过市规划委核发的审定方案通知书中的总建筑面积5%(含)的,需附市规划委书面认可同意文件后方可送审。总建筑面积超过审定方案通知书核发的总建筑面积5%(不含)以内的不需另外出具关于超过审定总建筑面积问题的书面意见。(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5、送审报告。(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三款)
6、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依据同上)
7、外部市政配套审查文件(复印件)。(依据同上)
8、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9、初步设计审查相关主管单位征询意见表。(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附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及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 (受理单),将"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初步设计审查通知书"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第二联装袋,转交有关管理处室。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补齐更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管理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已按顺序统一装于"初步设计审查文件"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三条)
2、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范围和内容深度应达到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四条)
3、初步设计内容应符合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依据同上) 4、初步设计概算应项目齐全,取费合理。(依据同上)
5、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文件应齐全。(依据同上)
6、有关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审查的意见。(依据《关于北京地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规定》(讨论稿)第六条第四款)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第一至四条任何一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稿》,签署姓名后转主管处长。
2、对于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较大、功能繁多、工艺复杂的建设工程,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主管处长和审核人员在征得主管委主任同意后,可先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预审。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总时限。
3、组织审查。对于符合第一至四条要求的项目或已经专家论证和预审的项目,由主管处长和审核人员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审核人员拟定予以批准的文稿。审查不予通过的,审核人员拟定不予批准的文稿,应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审核人员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办理经过。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记录审核过程及预审、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1、不需组织预审和专家论证的项目,19个工作日。
2、对以上第二种情况的项目所组织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总时限。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和《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和《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认为应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修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修改后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再经审定人员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和《退件通知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稿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3、全套申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
将符合工作标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稿》、办理经过及申报文件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在内网计算机上将电子文件一并传输到"窗?quot;。
《退件通知书稿》及申报材料转核发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稿》、图纸装订成册;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稿》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稿》一致,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
4、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工程初步审查意见书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打印制作《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打印缴纳收费清单;移交核发人员。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4个工作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通知申办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退件通知书》签字齐全;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立案表"的立案号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立案号相同。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核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和《退件通知书稿》,并归档。
1、通知申办人领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或《退件通知书》。
2、对核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办人,申办人应在台帐上签字。
对核发《退件通知书》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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