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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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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二、初审
三、审核(经办)
四、复审
五、审定
六、送发、校核、核发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建设项目)
(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H001-2-2002(北京行审核准类规划001号-2002年)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名称写明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办工程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应填写完整,申办项目地点填写申报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栏划勾(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审批申报手册》);
2、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依据同上)。
3、市政府批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文件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对使用建设用地的意见(依据同上)。
4、标有用地范围、性质和数量的地形图(1/2000,1/500)或工程设计平面图(依据同上)。
5、临时用地可无第3条,但应说明使用期限(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报人作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并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报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已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说明原因,退回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申办项目用地应符合该项目规划意见书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29条》)。
2、申办项目用地应符合市政府批准文件要求(征占集体地项目)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要求(征占国有土地项目)(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0条)。
3、临时用地有使用期限(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审核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对不符合标准要求需要退件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终结审批,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稿,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2、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签署姓名后转复审人员;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立案号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的立案号相同。规划用地许可证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进行审核。
按照复审标准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并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处长、主管委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此项可缺)、审定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附图符合经办要求,为表示清楚可另附工程位置关系图;
4、全套申报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5、退件通知书稿经审定人员审定签字。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将符合工作标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办理经过、附图及申报文件装入工作袋内转送校核人员。
在内网计算机上将电子文件一并传输到"窗口"。
退件通知书稿及申报材料转核发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此项可缺)、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一致,无丢字、错字等现象,附图与批文、立案表有关内容相符。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稿》上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在附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打印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移交核发人员。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2个工作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立案表"的立案号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立案号相同。
2、退件通知书稿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位人:综合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办人,并请申办人在台帐上签字。
将退件通知书稿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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