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及在北京常驻的,有居留权的外埠居民、境外、国外公民。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为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 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 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的,则需提供付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手续
1) 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到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或已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 职业和收入证明; * 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 占房价款30%的首期付款证明;
* 健身银行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偿还贷款
1)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2) 借款人可选择计算机自动扣划或到贷款银行联网储蓄所还款两种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 借款合同的变更或更改
1)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贷款经办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2)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3)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1)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必备材料
*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 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 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的信函;
* 借款人在受托人(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经办机构)处存有不低于全部购房价款20%的存款证明,或已交20%以上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 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 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 等比递增偿还方式 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偿还额,但每年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 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消。
*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未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三。
2、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办理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比照其办理)
1)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 借款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 * 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售房单位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的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 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证明;
* 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 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存有不低于全部购房价款30%的存款证明,或已交30%以上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 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手续
3)贷款偿还 借款人偿还贷款采取按月均还的办法;先还息后还本,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收入的15%。按月均还指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贷款利率 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5)借款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急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直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种类
1)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简称建行、市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简称建行、国管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3)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简称建行、中直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 组合贷款的申请、办理、还款的有关规定及手续
1)申请 见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2) 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并确定公积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的贷款比例。
3) 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结果须同时报委托方及银行内部的有关部门审批。
4) 签订借款合同 委托人及贷款经办行审批共同同意后,借贷双方分别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5)借款人分别开立政策性帐户和经营性帐户。
6) 办理抵押、保证、质押和保险手续(用建设银行的文本)。
7)借款合同生效,资金划入开发商帐户。
3、还款
1) 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分别偿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2)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以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
3)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经办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三。
建行推出个人住房贷款新措施 建行北京市分行4月6日推出个人住房贷款新举措。
1、扩大按揭房源。
借款人购买各类自用住房,不再受价位限制,均可向建行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扩大按揭比例。
凡在`99北京春季居民贷款购房展示交易会上现场办理购房、申请贷款的个人,贷款申请比例可扩大到购房款的80%。
3、降低保证金交存额。
居民购房时采用开发商提供全额全程保证担保、全额阶段性保证担保,原规定交存6个月保证金,现降为交存3个月贷款还款额的保证金。
4、降低律师(公证)费
费用比率降为4‰ (最低额度100元)。 建行北京市分行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代扣还款业务
为了推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地简化还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建行北京市分行推出了个人住房贷款代扣还款业务。从7月8日起,建行北京市分行将接受借款人的委托从其指定帐户中扣收其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款项。
已经在建行北京市分行取得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只需携带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为您发放贷款的经办网点,在还清当月贷款本息后,签订一份《代扣还款委托书》,并指定一个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帐户(包括建行储蓄卡帐户、建行活期储蓄帐户、建行信用卡),建行将于次月开始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客户,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即可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建行将为您办理代扣还款业务。
此次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推出的代扣还款业务是其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配套措施,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项轻松还款的便捷服务。
咨询电话:63603474,636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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