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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发生在家门口 物业保安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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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王晓(化名)于深夜回家时在离家门口仅3米处的地方被歹徒杀害。如今,刑案凶手虽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刑,但死者父母认为,其女在遇害之前曾经呼救并按响电梯警铃,终因保安人员不在岗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物业责任难逃。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送上了法庭。
  去年10月27日晚10点半左右,王晓在做完家教赶回所住小区时被闲逛于此的张某看见。见王只身一人,心怀不轨的他便尾随其后直至进入居民楼的电梯。当电梯驶至14楼王晓走出时,张即趁机上前对其实施不轨,挣扎中的王晓按响了电梯的警铃,受了惊吓的张某在慌乱中将王晓扼死。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律师主要就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在案发时是否离岗以及受害人遇害一事是否与物业公司有关展开辩论。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在此案中,王晓的遇害系因张某尾随而致;而张某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进入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居民楼,则是由被告物业方的保安人员擅自脱岗而致。此外,在被害人所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明文规定,被告有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的义务;被告造成业主损失的,应给予业主经济赔偿。因此,物业保安人员在案发当时未能发现和制止歹徒、事后又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行为无疑已经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对受害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被告方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案发当时物业的保安人员由于生理上或者其他一些正常工作上的需要而暂时离开了门卫室,而这些时间正巧与作案人张某进出大楼的时间重复;至于被害人按响警铃一事,则因以前曾出现多次“空铃无事”的恶作剧的缘故,保安人员才未予理睬。因此,在此案中认定保安人员离岗不太合适,物业对原告的诉请不应该负责。
  记者获悉,昨天下午长宁区人民法院已就此开庭审理,最终双方都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具体赔偿数额则在进一步调解之中。新闻晨报 文/葛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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