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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矛盾困扰物管市场 靠条例界定勉为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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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恐双溪蚱蜢舟,载不动,许多愁。”在《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讨论会的现场,反复在记者脑海中浮现的,竟是这样感伤的词句。
  而在耳边,不断响起的,是业内人士指点江山、慷慨激昂的话语:《草案》应该对业主欠费等行为设定罚责,《草案》应该对物管前期介入后的保修责任加以界定,《草案》应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草案》应该对开发商的行为加以约束……一声声,饱含了不尽的企盼。
  也难怪,《物业管理条例》从1999年起草至今,中间几经完善。其间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物业管理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也已物是人非。如今《草案》终于面世,可算是要有章可循了,总以为所有的困难与困惑也将随之迎刃而解。然而业内人士还是认为这个《草案》“极为笼统”,感觉比较失望。看来一个条例也不能完全包治百病。
  平心而论,《草案》对于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普遍面对的困惑还是有一些突破性规定的,比如对物业管理企业保安责任的界定,比如对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规定,比如贯穿《草案》始终的合同意识,可以说足以凭此构建起健康理性的物业管理框架,至于大家一致提到的种种细节,对于业内普遍要求的可操作性,如果我们冷静地加以分析,就会发出这样的疑问:这些是《物业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吗?
  比如业主欠费以及业主的其他违法行为。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已为其设定了良好的救济渠道,又何劳《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加以规定?再比如,对于乱搭乱建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执法权,它可以报告有关部门,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处理,则可以向其上及主管部门反映或者进行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促使事情的解决,《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加以规定也是多此一举。再比如物业管理企业前期介入的费用,实际上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界定得一清二楚,对于这种千差万别的市场行为,要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界定,似乎也有点勉为其难。
  当然,我这里所说的,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饱经风霜的物业管理企业老总们则是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他们的担忧也确实都有其现实基础:确实有一些蛮不讲理的业主欠费不交,如果全部走诉讼渠道则会使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确实有管理部门不能尽职尽责,对于业主违规行为不及时有效进行处理,让小小的物业管理企业为此去走行政诉讼道路也是勉为其难;确实也有开发商为售楼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套用一句说滥了的话,物业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执法环境,有关开发商的诚信,有关垄断行业的配合,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自身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的提高。所有问题,不是一个《物业管理条例》能涵盖得了的。即使真的全部做出规定,难道事情就能迎刃而解?
  风风雨雨近十年,我们的物业管理企业有了很大发展,企业从无到有到完全市场化运化,从不足一半的收费率到个别企业收费率超过90%,其间的每一步固然与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关,但同样少不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坚持与努力。行业品牌化经营与规模化运作都未有太大起色,各种矛盾仍困扰物管企业前行。所有这些,仅仅寄期望于《物业管理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业主,需要付出更多亲情的服务;面对困难和挫折,则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勇气去面对。 中国房地产报/张君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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