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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配套产权该谁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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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某小区的业主大会,在会上,业主们就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这一大家关注的问题争论不休。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有人说归业主所有,可谓众说纷纭。那么,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依据何在?
答:成都致高律师事务所的林方平律师认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归广大业主共有,有三大理由:
其一,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其二,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所有人所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其三,从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机构来讲。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胡龙友/
四川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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