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实习记者刘晶)小区未通燃气是否属于“未达到使用条件”,因为这一争议,五名业主集体将北京杰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2年至2003年之间,梁峥等五位业主分别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自入住开始至今,燃气一直未开通。原告认为被告杰盛华公司未履行按时通燃气的承诺,要求被告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总计330多万元,并要求尽快开通燃气。
被告代理律师虽认同合同的真实性,但对条款中的“未达到使用条件”提出了异议。被告还认为天然气未开通是因为有部分住户私改天然气管道。五位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改管道,不应该对此负责任。此案将于今日由朝阳区南磨房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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