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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住房解困8大突破

2003年1月16日14:37 北京青年报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困难户直接配租廉租房■国企可自行改造危旧房■有自用地的可集资建房■搬迁国企提留专项房补■有条件国企应发放房补■困难户可以房改价购买承租房■困难户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没建公积金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003年元月10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平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根据这个新文件,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困取得了国企住房困难职工可购买非成套承租住宅,没建公积金的照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等8大突破。本报在上周新闻版予以报道后,读者反应强烈,咨询电话不断。为此,本报记者再次采访有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适用该文件的国有企业包括北京市、区两级国有企业。据了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国有企业职工都属住房困难户。
  ■突破一:廉租房政策方面,国企住房困难职工可不通过摇号就能拿到租金补贴。
  新文件第一条是:“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这一条与以往出台的廉租房政策是什么关系?相同点是:企业职工只要符合廉租房条件也可以享受廉租房待遇。
  2001年8月21日市政府批准实施《北京市城镇廉租房住房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按照上述三个文件规定,居民能否得到廉租房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入,人均收入要低于每月290元,在具体操作中用两个指标来审核,要么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是民政局确定的城镇优抚对象家庭;二是住房情况须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配租的方式,主要有货币配租、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在实际操作中又附加了一个条件,就是摇号配租。两年来,通过电视台摇号配租,已对全市998户家庭发放了租金补贴。而新文件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廉租家庭明确提出,其不同点在于,只要通过两项条件审查,确定了企业廉租家庭,可不通过摇号配租的方式就能拿到租金补贴,以便于尽快落实住房解困。
  ■突破二:明确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
  2000年,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全市的危改政策,但对于非开发企业能否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危旧房改造未作规定,而新文件明确非开发企业可以作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主体;企业对单栋或多栋危旧房也可以组织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新文件规定企业不能搞歧视性政策,对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要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
  ■突破三:明确有自用土地的国企可集资建房
  尽管北京市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后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允许集资建房。但对于国企住房解困,新文件结合实际,明确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继续支持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新文件的第三条规定,对于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对于没有自用土地的企业,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可以参加住宅合作社,采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明确由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如果供应对象明确在国企住房困难职工,则这种集资合作建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
  ■突破四:搬迁国企,提取一定土地补偿金,专项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新文件第四条明确:国有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根据职工住房困难的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土地补偿资金,并提取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但关于列支比例问题,新文件没有明确具体的比例。对此,有关部门的解释是:考虑企业情况不同,不搞一刀切,让企业结合其他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企业无房和未达标职工所需补贴资金来确定,原则上所留土地补偿资金要能满足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需要。
  ■突破五:有条件的国企应给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新文件第五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按2001年出台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落实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企业是指有售房款结余,有土地补偿资金,有盈利或经批准允许列支住房补贴后出现政策性亏损。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对住房困难职工实施住房补贴政策。据了解,截至2002年10月31日,市房改办共指导53家企业单位实施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为31300名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解决了职工住房问题,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
  ■突破六:国企住房困难职工可按房改价购买承租住房,非成套公有住房使用权也可出售
  据介绍,2001年12月20日前,本市只向职工出售承租的单元式住宅楼房,平房、简易楼、筒子楼或两家以上合租的住房承租人不能购买。2001年12月20日京国土房管局出台文件后,允许职工购买位于拆迁范围内的由其承租的公有平房、简易楼、筒子楼或两家以上合租的单元式楼房。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仍然不售。2002年12月18日,本市首次开放了直管公房的使用权交易。而此次出台的新文件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实现了两个突破:
  一是只要属于困难职工,其所承租的公房不分房屋类别和是否属于拆迁范围,只要本人愿意都可按房改价买下,再换购住房;二是困难职工承租非成套公有住房不受直管公房限制,可出让使用权,再换购住房。
  ■突破七:让国企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新文件第七条规定:由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国有企业住房解困需求情况,筹集符合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基本居住需要的专项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合作建房,供住房困难职工购买。
  据介绍,这主要是考虑了翠城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而制定的。在翠城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中,老百姓排队三天三夜。而国企住房困难职工往往都是弱势群体,信息来源相对狭窄,因此,新文件明确规定:由政府部门安排专项住房供其优先购买,解决了职工的实际问题。
  ■突破八:国企住房困难职工没建公积金的,照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
  到目前为止,北京市246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但仍然还有近30多万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这30多万人主要分布在国有困难企业。因此,新文件对这些不是因主观原因未建公积金的职工,让他们与已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一样享受贴息或政策性住房贷款,即未建立公积金,只要买房也可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优先为其提供个贷担保。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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