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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不超建筑面积6‰

2003年1月8日9:48 北京晨报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会所、储蓄所、居委会、派出所用房,不能公摊
  物业用房不得超过建筑面积6‰
  公用建筑分摊部位应按部位实测
  晨报讯(记者李雯)今后卖房,会所、储蓄所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2月1日起,北京市商品房销售将有新规定。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近日下发通知,对房产企业确定共有建筑分摊部位进行严格要求。通知中规定,分摊的面积应严格按照预售前的规划设计分摊,开始预售后不得擅自变更分摊部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分摊部位备案,销售时合同中的分摊面积要与备案中一致,销售后实测面积也应与备案面积相符。
  针对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增大公用分摊面积的问题,通知规定,今后,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每幢商品房所分摊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可占该幢商品房建筑面积的4‰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6‰。
  以往,测量单位只提供分摊的各部位公用建筑的总面积,买卖双方经常因某一部位的分摊产生纠纷。此次通知要求:对公用建筑分摊部位,均应按部位实测实量;所分摊的公用建筑总面积,应该是各分摊部位的建筑面积之和。

  据悉,今年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以及通知执行之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列明公用建筑分摊部位的项目,都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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