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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有新规

2003年3月18日9:35 新华网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本报齐雁冰 李晓君 齐全伟 讯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北京市政府日前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规定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根据《实施办法》,居民首次出售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住房的,如果购房的价格超过售房的价格,则按差额计征契税;如果购房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售房的价格,则不需缴纳契税。
  据悉,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需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应由买卖双方缴纳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均由国土房管局代征,并开具完税凭证及房(地)产的交易发票。
  有关人士分析,《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未达到住房标准而又想改善住房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居民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同时公有住房交易量的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相应地缓解因价格问题造成的商品房供求关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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