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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措施降地价

2003年4月14日9:2 中国房地产报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调整土地供给方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这是4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中着重提出的。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以及其他鼓励投资的工业项目的发展,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统一组织土地一级开发,供应熟地。一级开发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控制和降低开发成本及地价。
  同时实行土地出让方式多元化和土地出让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双方议定。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调整征收的各项费用标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并减免部分税费。企业再投资的新增用地,可享受进一步的地价优惠。
  该《意见》是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而出台的。同时《意见》中还提出了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具体要求。主要有:1、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精神,取消或调整属于本市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符,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操作,大幅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间。2、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相一致、便民、高效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下放到区县政府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3、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4、完善“一站式”办公。设立市级政府服务大厅,凡涉及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都要进驻办公。
  《意见》还就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进一步方便企业、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减轻企业负担,改进税务管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这一举措降低了企业在北京投资的门槛,增强了企业在京发展的信心。
  又讯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改善该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发出通知,对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
  《通知》中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建项目变更规划、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土地出让合同签章等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用地单位与该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按四级会审后审定的地价水平签订出让合同。用地单位因故需提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在所报各种文件齐全,并承诺依据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和依据审定价格多退少补地价款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局地价水平办公室的初审地价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经四级会审地价水平有调整的,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合同地价款进行变更。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经批准规划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同时满足变更规划时,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的建筑面积较原规划面积在20%以内的;受让方一次性交清新增加的地价款等条件者,市土地利用中心可以直接收取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地价款,填写《出让合同变更情况说明表》后,直接向相关部门出具新增地价款交纳情况证明。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北京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或区县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向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核实地价款交纳情况。利用中心应根据竣工实测数据,核准或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后,核发《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因故需提前申领《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的,在所报各种文件齐全,并承诺依据局审意见调整补充协议内容的前提下,可在利用中心核准补充协议后,直接缴纳新增地价款并出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不需补交地价款或应退还部分地价款的,利用中心可以直接给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出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并同时进行补充协议的报批。
  土地出让合同应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签字盖章生效。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可直接由办公室用局长人名章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盖章生效。(尹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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