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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如何论罪

2003年4月16日9:57 中国国土资源报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在土地利用审批活动中,个别人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在此讨论一下关于如何追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涉及土地方面的犯罪条款增设了3个法条,分别规定了“毁坏耕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其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有以下几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管理土地的正常活动,在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单位(其中主要是各级政府领导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行使土地审批权的职能部门,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和目的。这里的徇私舞弊是指为私利私情而故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是指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逾越职权。情节严重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律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分别列举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该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两个档次,即重罪与轻罪。划分该罪轻重的界限是“是否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此,《法律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作出了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凡达到上述标准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的重罪。该罪的刑事责任虽没有罚金的规定,但单位构成犯罪时,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应对单位处以罚金。《法律解释》第九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尚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犯罪的标准,或者虽已达到上述标准但由法定的原因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3)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还对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规定。
  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的程序、权限作出了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可见,对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规作出。
  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是通过行政赔偿途径实现的。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宪法》确定了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原则。在《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人所在的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先行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请求人赔偿支付之后,可对行为人依法进行追偿。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在机关先行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为人必须履行承担赔偿的责任。
由此可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人应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或影响大小、后果是否严重而由不同的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石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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