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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分户土地登记遭遇尴尬

2003年4月3日9:22 中国国土资源报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分户土地登记中存在不少棘手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谈一些看法和初步解决的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买卖、房改房上市交易、二手房的转让成交日趋活跃。根据现行房地产管理政策和有关金融规定,房产上市交易、继承、抵押都必须“两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缺一不可。而广大用户绝大多数有房屋产权证,缺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社会各界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呼声大,积极性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数量众多,已经购买住房的客户和持币待购的人都强烈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两证”,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全部为行政划拨,而地方政府为鼓励房产商投资开发的积极性,兼顾房产商的开发利益,在政策上允许开发商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部分作为商品房销售。当该项目大部分住房销售完毕后,住户势必催促开发商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兑现他们当初售房时的承诺。
  房产开发商为维护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形象,也会积极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他们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全部住户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批文、全部住户的统计清册以及土地申请书上交给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分户土地登记。这时便出现了一个政策上的问题。
  根据土地登记原则,一块闭合宗地的使用性质是完整统一的。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只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划拨地,二是出让地。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全为行政划拨地,80%的住户——经济适用房住户可发放行政划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毫无疑义,也毫无问题;但是,20%的住户即商品房户,他们要求发放出让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样,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转让、抵押、出租,而无需向政府上缴任何费用,从客观上来说,这也是商品房住户的正当要求,他们也应该享受这样的权益。换个角度考虑,如果他们购买其他商品房,上述这些权益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和权属性质,在行政划拨性质的土地上不允许发放出让地性质的土地使用证,除非土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开发商,他们绝对不会自己出钱去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相对商品房开发而言,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利润比较低。而开发商品房项目,一般来说有20%~30%的利润。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政府行为,开发商在相对利润较低的情况下,为办分户土地证而额外缴钱,他们绝对不愿意。
  假设给20%的住户即商品房户,发行政划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他们也绝不会答应。在当今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房产上市交易须“两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如果是行政划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须转让方缴纳房产评估总值1%的土地收益金,而出让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不需要。根据《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地性质的房产不得抵押;如果房产出租,则每年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出让地性质的房产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针对这样的棘手问题,我们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结了一些初步解决办法。首先要统一认识,坚持原则,维护土地登记的权威性、一致性,坚持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一块闭合宗地的性质是完整和统一的。其次是灵活运用,易于操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特点,在坚持划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在国土证他项权利中注明,该房产在上市交易、出租中,免缴土地收益金,并允许抵押。
  当然,这仅仅是一个便于操作的初步解决办法,在理论上,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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