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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土地开发将有新法可依

2003年5月19日9:23 中国房地产报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本报讯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施准备、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以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近日,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对项目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施准备、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准备、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必须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投资方负责,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其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办法》明确指出,项目实施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
  《办法》对项目实施准备和竣工验收准备都作了专门规定,并强调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就项目位置、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等内容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办法》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若干细节问题,包括规划设计执行、工程监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等,作为较为详尽的规定。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实施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指出要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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