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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赔偿”对开发商是一种保护

2003年5月22日10:17 中国楼市   打印本页】 【对此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经理李霞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是对开发商的一种保护。
  李霞认为,有了这一法律规定后,就要按法律办事,该赔偿多少就赔偿多少,该免责的就免责。以前在商品房买卖中发生过许多赔偿纠纷,哪种情况下应该赔偿、赔偿多少,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业主和开发商矛盾难以调解,容易把一些其实很好解决的问题复杂化,现在就可以做到了“有法可依”,开发商可以不用把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房屋赔偿纠纷中了。
  当然,这是对大多数有着良好信誉、依法办事的开发商而言的,这类开发商一般不会有司法解释中罗列的那些严重欺诈违约的情况。而对于个别故意隐瞒、严重违约、使业主不能取得完全房产权的开发商来说,这种罚责一点儿也不过分。因此,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有欺诈意图的开发商来说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越过红线。
  李霞说,这一司法解释刚刚颁布,具体情况究竟如何还要看将来的实践情况,司法解释的作用及问题的暴露实际上需要一个检验的过程。目前中远公司对这一法律规定很重视,公司内部也组织了司法解释的宣传活动,使员工对其有一定的认识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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