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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共用场地车位禁售
BJHOUSE北京房地产网首页  2004年6月17日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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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明确了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单位、停放管理单位的职责、车主的权利义务以及停车位的施划、出售等问题。但该办法并未涉及收费标准、车位不足等问题,需与发改委、规委等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主管单位
物业管理停车服务
核心 该办法明确规定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解读 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根据该办法,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收费问题
共用场地停车位不得出售
核心 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解读 建设单位拥有停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禁止进门预收停车费
核心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解读 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入内: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物业责任
24小时监管停车场
核心 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必须确保6项指标,确保车辆安全。
解读 必须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包括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设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驶通畅;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措施防止车辆丢失;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车主义务
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核心 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3项规定: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解读 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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